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免钉胶运输合同可以定义为: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,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至目的地,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,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。免钉胶运输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,是承运人提供运输劳务的合同,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进行的运输劳务活动,也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承运人付出劳务取得报酬的形式是运费。传统民法依据当事人地位、合同行为、合意的目的和结果等,认为合同的法律特征,一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;二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;三是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。我国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上,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,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,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;其次,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,多数是诺成、标准合同。这些特征的表述,一方面,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、商法典,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,结合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进行研究的结果;另一方面,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。这个结论表明,免钉胶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,氯丁密封胶运输合同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,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。免钉胶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,免钉胶运输合同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。在分析传统的理论对免钉胶运输合同研究的不足时,揭示了免钉胶运输合同具体而又独特的法律特征,即免钉胶运输合同对承运人一方进行全面的限制,承运人资格许可化;免钉胶运输合同缔约的法律强制化;免钉胶运输合同条款格式化;免钉胶运输合同的。